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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职教法看如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 来源: 《中国教师报》2023年12月20日第14版 点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明确提出“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这与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两年作出“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要部署相一致,同时也与国家“十四五”规划中将“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列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相吻合。新发展格局之下,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已然成为时代赋予职业教育发展的全新使命。

新职教法以任务清单化的方式圈定了“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范围:在职业院校建设方面,要求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等要与所实施的职业教育相适应;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据此,就要高效发挥新职教法的“指南”功用,厘清职业教育适应性作用对象的具体所指,进而促使职业教育适应力有效提升。

职业教育应具备适应指向顺应时代轨迹的修正力

为充分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业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完成了2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在完善招考制度、畅通升学通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历程是职业教育不断适应社会演进的调试过程。20世纪50年代,职业教育为适应百废待兴的局面,为新中国工业体系的构建培养并输送了大量劳动工人,这一时期人们接受职业教育多是主动、义务的群体性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教育内容和形式日益多元,职业教育渐遭冷遇,由主流退居边缘。制定新职教法的目标之一是“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其中蕴含的价值旨归正是要扭转职业教育发展颓势,修正职业教育运行轨迹,实现职业教育发展与时代进步的同频共振。而有效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既是职业教育遵循历史发展的规律使然,又是其呼应时代进步的大势所趋。

职业教育应具备适应指向兑现学习诉求的支撑力

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职业教育是关乎民生工程的“兜底教育”,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从业人员和有就业要求的人群,以培养职业道德、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技巧等为目标,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以及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相较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门槛低,下岗工人、复员军人等有技能提升诉求的人群都具备接受职业教育的基本素养。相较于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具有方式灵活、实用性强等特征,培训方式和教学内容等均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据此,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就是要让职业教育具备覆盖并满足各级各类人群多样化的学习诉求,发展不受时空限制、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的能力。

职业教育应具备适应指向服务发展需求的预判力

教育的本质在于服务。新职教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更新迭代,倒逼职业分类“吐故纳新”。部分传统职业经历正在消亡和迁移,大数据分析师、新媒体运营师、直播销售员等全新职业诞生。这一趋势反映出职业教育的供需之变,为始终保持服务发展的时效性,职业教育就要具备敏锐捕捉产业和职业发展动向、与时俱进动态调整技能人才培养内容和方式的能力。另一方面,专业是职业院校与社会建立联系的桥梁,专业集群框架内所凝聚的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应具有的关键能力和必备品格,将直接影响职业院校的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招生类别、发展方向及社会声望。因此,职业教育应具备将教育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为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精准护航的能力。

职业教育应具备适应指向凝集建设资源的承载力

虽然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但职业教育强调的是培养学生具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实操能力,即类型教育育人框架下,高水平技能人才知识体系的构建是职业能力与产业要求相匹配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不能将自身囿于学校单独进行知识传授或仅依托学校自身的教材、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来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而要秉持开放办学的理念,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形式和育人模式引领之下,以产学研结合为纽带,按照新职教法规定的“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要求,在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入局并布局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凝聚各方合力,持续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设动力。

新职教法赋予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底气,职业教育能否助力制造大国、制造强国建设,赋能技能型社会远景规划,是职业教育者应该回答的时代命题。当前,置身“百舸争流”的教育赛道,职业教育不能坐以待毙,而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借新职教法实施之东风,以法律的权威性匡正鄙薄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以法律的执行力扩大技能创造价值的受益范围,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满足新发展阶段各类需求的能力,真正让职业教育在众多教育选项中脱颖而出,成为助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类型教育“领头雁”。

(作者:朱少义,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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